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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遗失及污损赔偿管理办法
2019-11-06 16:10 图书馆 

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书刊,不得在书刊上涂写、圈点或撕裁。若借阅期间书刊污损、丢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污损书刊的处理

1.勾画、圈点、批注书刊、不影响流通借阅的,酌情赔偿。

2.涂改、剪裁、撕毁书刊、严重影响书刊的完整、使书刊不能继续使用的,按丢失书刊处理。

二、丢失书刊的处理

丢失书刊应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书刊赔偿,并提供正式发票。如不能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遗失一般图书,按两个时期分别计算赔款:

(1)200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书刊定价的5倍赔款。

(2)2000年(含)以后出版的书刊,按书刊定价的2倍赔款。

2.成套多卷集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3.遗失期刊一期,按全年期刊总价赔偿;遗失合订本期刊,按全年期刊总价的2倍赔偿。

4.读者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的,可将原书送还至图书馆总服务台,并办理退款手续。

三、书刊逾期未还的处理

图书逾期未还者,暂停读者借阅权限,直至将逾期书刊归还为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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