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书刊,不得在书刊上涂写、圈点或撕裁。若借阅期间书刊污损、丢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污损书刊的处理
1.勾画、圈点、批注书刊、不影响流通借阅的,酌情赔偿。
2.涂改、剪裁、撕毁书刊、严重影响书刊的完整、使书刊不能继续使用的,按丢失书刊处理。
二、丢失书刊的处理
丢失书刊应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书刊赔偿,并提供正式发票。如不能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遗失一般图书,按两个时期分别计算赔款:
(1)200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书刊定价的5倍赔款。
(2)2000年(含)以后出版的书刊,按书刊定价的2倍赔款。
2.成套多卷集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
3.遗失期刊一期,按全年期刊总价赔偿;遗失合订本期刊,按全年期刊总价的2倍赔偿。
4.读者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的,可将原书送还至图书馆总服务台,并办理退款手续。
三、书刊逾期未还的处理
图书逾期未还者,暂停读者借阅权限,直至将逾期书刊归还为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