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做好捐赠文献接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纳入馆藏的捐赠文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
(2)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需求;
(3)有学术价值的会议文献、学位论文、科技报告、学术集刊和论文集等特种文献;
(4)私人收藏的中外古籍、碑贴、金石拓片、书画及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手迹信函、札记、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
(5)不符合一般原则但有特殊价值的文献。
2.捐赠文献存在下列情况不予接收: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献;
(2)捐赠人无权支配的;
(3)内容不健康,宣扬封建迷信,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
(4)无学术参考价值、有意识形态问题的;
(5)破损不能使用,笔记眉批划线严重或残缺不全的(国內外孤本、罕见图书或为名人批注,不在此限);
(6)内容已失时效性,不具学术或参考价值的;
(7)本馆已有馆藏,且不适合再增加复本的。
3.捐赠文献的处理:
(1)捐赠者可根据意愿在文献扉页签名、赠言,图书馆加盖捐赠章;
(2)本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以表示感谢和鼓励;
图书馆接受赠书后,即拥有对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对满足入藏条件的文献按照图书馆馆藏文献办法处理。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