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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遗失及污损赔偿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06日 16:10 图书馆 点击:[]

    

为加强学校图书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妥善保管,不得在书刊上涂写、圈点或撕裁。若因不爱护书刊,致使书刊污损、丢失,按本管理办法处理。

二、遗失书刊的处理

读者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书刊赔偿,并提供正式发票。如不能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遗失一般图书及合订本期刊的,1989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书刊原价5倍赔款,199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书刊原价2倍赔款。

   2、遗失珍、善本书、古旧书、字典、词典、彩色图谱等工具书及外文原版书,均按书价5倍赔偿。

3、成套多卷集书刊,遗失其中一册(一期)及以上者,按整套套书刊价格(期刊按全年订阅价格)赔偿。多卷集书刊赔偿后,其余未遗失的卷册,仍归图书馆所有。

三、污损书刊的处理

1、污损严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图书,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处理。

2、污损书刊封面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10%—30%赔偿。

3、故意污损图书者,除按本管理办法赔偿外,视其情况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赔偿款的收退规定

读者因遗失、污损书刊须交纳的赔偿款应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时交到学校财务部门。

读者遗失书刊且办理了赔偿手续,在赔偿后一周内又找到原书的,可将原书送还图书馆。已交纳的赔偿款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予以退还(此条(规定)不适用于购买相同版本图书进行赔偿的读者)。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20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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